港交所公布,在仔细考慮諮詢文件意見後,決定修訂《上市規則》以增加對財務報表附有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發行人,所適用的特定停牌規定,有關修訂將可提高上市發行人財務報表的質量和可信度,加強投資者保障。
按照新的《上市規則》規定,若發行人就個別財政年度刊發初步業績公告時,其核數師對發行人財務報表發出或表示會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港交所一般會要求該發行人的證券暫停買賣。
經考慮諮詢過程中收納的意見後,港交所已修訂建議《上市規則》,闡明相關停牌規定不適用於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只牽涉持續經營問題;或發行人在刊發初步業績公告前已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非標準意見的相關問題。新增的《上市規則》將適用於發行人在今年9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全年初步業績公告。
此外,港交所亦計劃修改補救期,按現行《上市規則》,主板發行人連續停牌18個月(GEM發行人為12個月)可能會被除牌。若要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問題,並非發行人所能控制,補救期或可延長,延長的期限由港交所根據個別情況而定。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戴林瀚表示,新的《上市規則》條文鼓勵發行人維持適當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並在適當情況下促使發行人盡快與核數師解決審計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