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撤銷年興行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的牌照,因年興行粉飾其速動資金,違反一份限制通知書的條款,及沒有就該公司一名董事(即粉飾速動資金計劃的策劃人)的辭任及時發出通知。
證監會經調查後,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年興行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間,在其牌照申請書及財務申報表內向證監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年興行透過將若干其後無法兌現的支票的金額,包括在其速動資金計算表內,從而粉飾其月底速動資金。年興行自向證監會申請牌照之時起便已採取這種做法。假如將該等支票的金額剔除,年興行便會因在申請牌照之時及三年期間內每個月底出現速動資金短欠,而不獲發從事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該名年興行董事在2017年5月為一筆以年興行的名義提取的貸款提供擔保。證監會兩個月後接獲年興行作出的自行滙報,指其速動資金低於規定水平,遂發出一份針對年興行的限制通知書。其後,年興行拖欠償還該筆貸款,及進而與貸款人訂立一份債權證,令年興行的資產受浮動押記所規限,而此舉違反了該限制通知書的條款。
該董事在2017年10月23日辭任年興行董事一職,但該董事及年興行均沒有按規定在7個營業日內就辭任一事向證監會發出書面通知。
證監會認為,年興行的缺失違反了多項監管條文,包括《操守準則》。該等缺失亦令年興行稱職地進行受規管活動的能力受到懷疑,及令人質疑其是否繼續持有證監會牌照的適當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