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A協會出版《同股不同權:優劣及醜陋之處》的報告,建議在亞太區採同股不同權時,應提供更多保護機制予投資者,包括引入5年期的日落條款。
CFA協會亞太區行業倡導總監梁家恩認為,合資格在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權企業均為較大型企業,意味其業務模式已成功運行一段時間,不明白為何創辦人仍需永久性的超級股權,「點解還要有這麼長時間讓他們試行其業務模式?」
梁家恩指出,美國有不少企業自願加入日落條款,以尋求較高的估值。她表示,香港近年游資氾濫,資金需要出路,故投資者的議價力較低,較難令同股不同權企業自願引入日落條款。她認為,最佳做法是由交易所自行引入,「對交易所來說不是壞事,既可拉生意,又可保障投資者。」
不過,她坦言,短期內難會看到包括同股不同權企業出現問題等檢討政策的契機,料其倡議引入時限性日落條款短時間內難實現。
CFA協會亞太區資本市場政策總監董一岳表示,同股不同權非靈丹妙藥,沒有同股不同權亦不代表該交易所沒有吸引力。他以澳洲交易所為例,該所亦沒有同股不同權制度,但仍能吸引一定數目的科技股在當地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