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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0日 香港財經

香港會計師公會披露一宗紀律裁決

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今日披露,一宗涉及亨泰(00197)的紀律裁決及相關命令。

紀律委員會於2015年9月裁定執業會計師王德文及中瑞岳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標準。兩名答辯人須各自繳付罰款1萬元,並共同繳付公會紀律程序費用9.54萬元。在發出懲處時,紀律委員會限制公會在公布有關懲處時須事先取得答辯人的同意。答辯人拒絶同意並挑戰有關紀律命令。

答辯人於2015年10月就紀律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而上訴於2016年7月被上訴法庭駁回。答辯人以事宜涉及廣泛的公眾重要性為理由,尋求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答辯人獲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而終審法院經聆聽各方陳詞後,於去年12月22日駁回答辯人的上訴。

自紀律委員會發出裁決後,答辯人一直對紀律委員會公布懲處命令及公布紀律委員會裁決的程度提出異議。經紀律委員會澄清,及公會表明會根據紀律委員會的澄清向外公布紀律委員會的裁決後,答辯人同意公會公布全部相關紀律裁決與命令。

中瑞岳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於2009年10月28日對亨泰及其附屬公司截至2009年6月底止年度財務報表,發出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王德文為審計項目合夥人。

2012年11月,公會收到財務匯報局的轉介,事關該集團對一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大幅減少的會計處理方法。財匯局認為答辯人發出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並不恰當。公會經考慮所得的資料後,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對答辯人作出投訴。

紀律委員會裁定答辯人在審計有關財務報表時,未能適當地詮釋香港會計準則第39號「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該準則規定有客觀證據顯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現減值時,實體須在損益表中確認相關減值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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