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報道,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受賄案,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對李曉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0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李曉鵬於1994至2021年利用擔任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鄭州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工商銀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副董事長,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授信、企業融資、業務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6043萬餘元。
法院認為,李曉鵬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李曉鵬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