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巴林去年3月簽署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雙方已完成所需內部程序,協定將於下周五(3月21日)生效。
根據協定,兩地政府須為對方投資者提供的保障包括公正、公平和非歧視性對待其投資;在徵收投資時作出賠償;以及容許投資和收益自由轉移至外地。協定亦規定投資爭端應根據國際認可的規則解決,包括仲裁。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表示,投資協定確保香港和巴林的投資者在對方境內的投資享有對等保護,將增強投資者信心和擴大雙邊投資流動,進一步鞏固兩地經貿聯繫。
他續說,政府正分別與沙特阿拉伯、孟加拉、埃及和秘魯探討簽訂投資協定,以及尋求與新興市場包括中東及「一帶一路」沿線地區具潛力的貿易夥伴締結投資協定或自由貿易協定。
香港與巴林的投資協定是香港與外地經濟體簽署的第24份投資協定。其他已與香港簽署投資協定的外地經濟體包括東南亞國家聯盟、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韓國及英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