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公布一名於九龍尖沙咀某劏房單位的水務署註冊用戶,因沒有遵從水務監督要求為懷疑濫收水費個案提供有關資料或文件,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A條,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為首宗根據新修訂的《水務設施規例》第47A條而作出的定罪案件。
水務署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加強水務監督在調查濫收水費個案時取證和披露資料的權力,要求業主、其代理、用戶等提交租約、水費收據或付款紀錄,沒有遵從要求可被視作違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最高1萬元,以及可就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處罰款最高1000元,預期檢控個案的數量將會增加。修訂條例提高濫收水費的罰款至最高2.5萬元,從而打擊濫收水費的違法行為。此外,向水務監督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發言人強烈勸諭業主為其劏房租戶申請安裝獨立水錶,以減低違反修訂條例的風險。如相關業主拒絕安裝獨立水錶的要求,水務署可能會就懷疑濫收水費個案,要求相關業主提供收回租戶水費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