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一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起訴指控駱玉林於1997年至2023年期間,先後利用擔任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原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原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2.2億餘元人民幣。
另外,2013年至2014年,駱玉林作為內幕訊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訊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
駱玉林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