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私人住宅單位業主,控告她涉嫌以45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企圖繞過地產代理商出租單位,以免卻支付代理佣金。
被告陳穎德46歲,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她獲廉署准予保釋,周五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表示,被告案發時是何文田一個私人住宅單位的業主。自去年2月起,她委託包括香港置業在內的多家地產代理商「放租」該單位。至同年8月13日,香港置業一名地產代理安排一名準租客參觀被告的上述單位,準租客同意以月租2.5萬元租住該單位。
期間被告涉嫌向該地產代理提供賄款4500元,要求對方不向香港置業報告單位的租賃交易,試圖藉賄賂手段免卻向香港置業支付代理佣金。該地產代理即時拒絕被告的要求,並向香港置業報告事件。
廉署提醒公眾,任何人士在未獲地產代理的僱主或委託人同意下,向地產代理提供利益是嚴重貪污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