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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懲「獨」司法文件不針對廣大台灣同胞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表示,經向有關部門了解,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智淵犯分裂國家罪一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上月26日一審公開宣判,以分裂國家罪判處楊智淵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間,台灣民族黨副主席楊智淵為分裂國家、謀求「台灣獨立」,在台灣地區通過「台灣民族黨」、「一邊一國行動黨」等「台獨」組織,公開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實施制定「台獨」分裂行動計劃、圖謀推動「台灣建國」並加入聯合國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法院認為,楊智淵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分裂國家罪。楊智淵長期參與分裂國家活動,宣揚「台獨分裂主張」,且在「台灣民族黨」等「台獨」組織中起骨幹作用,行為性質惡劣,根據楊智淵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他要再次強調,懲「獨」司法文件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及其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針對、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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