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表示,經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生效已屆一個月,明日起,執法人員一旦發現任何人非法餵飼野生動物或野鴿,會即時採取執法行動,而不會再事先作口頭警告。
條例將全港禁餵野生動物的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提高罰則至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就非法餵飼引入5000元的定額罰款。
漁護署聯同食環署、康文署和房署已根據情報及舉報加強巡查全港不同地方,特別是過往有非法餵飼活動的地點,並按情況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此外,漁護署已與相關部門成立跨部門禁餵執法工作小組,定期檢視和商討加強就非法餵飼的執法行動,並在有需要時安排聯合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