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35+」初選案罪成被告鄒家成,涉嫌在獄中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與女助理律師胡詠斯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案件今日求情及判刑。鄒家成一方指出,曾有人將香煙引進監獄,最終被判罰款,而本案則涉及從監獄攜離投訴表格,嚴重程度比案例輕微。不過,裁判官批評鄒家成明知故犯,做法魯莽及愚昧,判他監禁3日;涉案女律師胡詠斯則被判罰款1800元。
正就「7.1立會暴動案」服刑的鄒家成,涉嫌於2023年5月2日,透過胡詠斯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兩本佛教書籍,令他無法收取。他及胡詠斯皆否認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今日求情及判刑。
辯方大律師譚俊傑向法庭呈遞鄒家成親自撰寫的求情信。鄒家成在信中寫到,自他向懲教署人員表示有意申訴後,便收到不同職級職員前來「詢問提醒」,例如有署方人員向他表示:「記得執倉,保安實搞你。」
鄒家成又提到,今次事件發生前,他曾把信件寄往兩所律師樓,但最終兩封信都不翼而飛,遂要求懲教署調查此事,但得到的調查結果是「無法證實」。鄒家成指出,他並非出於單一事件,而對監獄投訴制度及寄信系統失去信心,最終決定以「另一途徑」寄出表格。
譚俊傑在庭上陳詞補充,鄒家成提出的投訴「好認真」、「好正經」,形容他並非打算寫信侮辱申訴專員,而是以和平方式表達意見。譚俊傑又提到,案例顯示,曾有人因把香煙引進監獄而被判罰款,本案則涉及將物品攜離監獄,嚴重程度較低,冀法庭就本案判處罰款。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同意譚俊傑的說法,並補充指外界可將數之不盡的物品,例如毒品或攻擊性武器帶入監獄,但可被帶離監獄的物品種類較少,強調本案量刑應比起牽涉向監獄引入物品的案件「輕好多」。
王正宇又提到,案發時僅執業7個月的胡詠斯被定罪後,可能會被吊銷執業資格,形容她深感後悔,並已汲取沉重的教訓,希望法庭判處「有條件釋放」命令。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接納辯方所指,在未經授權下把物品引進監獄,比起從監獄攜離物品性質嚴重,但同時援引涉案法例指,兩種行為的刑罰無異,認為法庭應就案件的案情量刑。
就兩名被告的罪責,徐綺薇指出,曾跟懲教署有「不愉快經歷」的鄒家成,是出於主觀想法而明知故犯、私自把信件交予胡詠斯寄出,批評他魯莽及愚昧,認為判處即時監禁合適,最終判鄒家成監禁3日。
至於胡詠斯,徐綺薇形容其行為不智及愚蠢,同時接納她並非本案始作俑者,只曾「被動地」接收涉案投訴信。徐綺薇又提到,案發時胡詠斯只執業7個月,並有機會面臨紀律聆訊,相信她已接受寶貴一課,重犯機會不大,遂判她罰款1800元。判刑後,鄒家成一方表示將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