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總承建商前高級經理,收取分判商賄款100萬元,在啟德體育園項目和另一私營建築項目上給予優待,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60歲的被告吳和能為協興建築前工地事務部高級經理,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暫委法官梁嘉琪批准被告保釋,案件押後至10月8日,以聽取被告求情。同案另外三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案情透露,利成泥水工程於2020年就一個私營建築項目,從協興取得總值逾5800萬元泥水工程合約,及於2021年競投啟德體育園項目兩份總值逾2億元的泥水工程合約。
廉署調查發現,自2019年初起,一名利成董事兼股東(該董事)一直就利成與協興的合作事宜咨詢被告意見,包括協興旗下地盤泥水工程的招標情況,及如何向協興作出報價等。被告亦會預先透露協興招標項目的進度,並聲稱從協興取得對利成有利的幫助,包括盡快發放工程糧款及增加修訂工程的工程金額。
於2020年4月,被告於上述私營建築項目的泥水工程招標過程中,向該董事聲稱已與負責該項目的其中一名相關人員溝通。利成其後從協興獲得該項目的泥水工程合約,該董事及後亦向被告查詢有關修訂工程的報價事宜。
另外,於2021年5月,被告預先向該董事透露協興即將就啟德體育園項目北面工程的泥水工程發出招標邀請。同年7月27日,該董事就有關工程的價格事宜咨詢被告意見,被告答應於同日下午商討此事。當日下午,該董事將載有100萬元現金的環保袋交予被告,被廉署人員當場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