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商人,控告他以2000元行賄一名銀行職員,以加快開立個人銀行戶口的流程。被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處被告監禁兩星期及罰款一萬元。
案情透露,39歲被告卞维龙案發時是一名在東南亞經營免稅店的商人,他於去年5月初到建行(亞洲)中環一間分行,打算開立個人戶口,獲該分行時任銷售主任羅子軒接待。
卞维龙其後獲羅子軒告知,由於開戶申請眾多,預計需時約一個月才能開立戶口。卞维龙於到訪上述分行的翌日,向羅子軒提供賄款2000元,以協助他加快在該銀行的開戶流程。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卞维龙向羅子軒支付賄款後不久便成功開立銀行戶口。
涉案31歲時任建行(亞洲)銷售主任羅子軒,早前亦被廉署落案起訴。他今年5月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4項貪污罪行,被判入獄6星期,涉及藉索賄及受賄共1.3萬元,為包括卞维龙在內的6名客戶,加快開立個人銀行戶口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