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何澤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何澤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款30萬元(人民幣.下同),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其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何澤華於1998年至2023年,先後利用擔任江蘇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成員、副局長(副經理),安徽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經理,安徽中煙工業公司總經理,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攬、職級晉升、職工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9.43億餘元。
何澤華於2014年至2016年,在離職後利用原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江蘇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成員、副局長(副經理)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煙草業務承攬、銀行攬儲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47萬餘元。
法院認為,何澤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何澤華收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其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亦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併罰。
鑑於何澤華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