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表示,去年9月下旬至今,署方已就13間涉嫌違法展示須與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使用屬「藥房」名銜的零售商的個案跟進調查。當中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鋪東主,因在其處所展示與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相似的標識而被檢控。該名東主早前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4000元。
衞生署提醒,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在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