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相關規定,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1.36萬元。其中一名違反3宗控罪的業主被判處罰款24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117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估價署發言人表示,希望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訊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
13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相關規定,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1.36萬元。其中一名違反3宗控罪的業主被判處罰款24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117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估價署發言人表示,希望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訊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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