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入獄3個月,緩刑12個月。
個案涉及大埔九龍坑一幢村屋的地面僭建物,面積約80平方米,該村屋地下連花園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署方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清拆令。由於兩名業主一直沒有履行清拆令,屋宇署先後於2018年及2022年提出檢控,並在法院被定罪及罰款。由於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3次檢控,該兩名業主於本月2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被定罪。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署方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在適當時候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