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科及工業局與國家網信辦共同發布《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試安排,促進及簡化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個人訊息,跨境流動到香港的安排。
《大灣區標準合同》為首項推動大灣區個人訊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動的便利措施,讓大灣區內地城市和香港兩地的個人及機構,可以按自願原則及統一的範本訂立標準合同,規範合同雙方就個人訊息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大灣區標準合同》將簡化涉及大灣區的9個內地城市和香港之間,就內地個人訊息跨境流動的合規安排,同時免除了內地數據跨境安全管理框架下,就有關個人訊息處理者跨境轉移個人訊息的數量限制,以及簡化相關個人訊息保護影響評估的評估內容。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將於本月開展《大灣區標準合同》先行先試安排,首階段會公開邀請對跨境服務需求較為殷切的銀行業、徵信業及醫療業機構參與。特區政府會適時檢討首階段先行先試安排,以期將便利措施進一步推展至其他界別。
創科及工業局發言人表示,《大灣區標準合同》為便民利企的措施,一方面有助降低企業個人訊息跨境流動的合規成本,促進區內跨境服務的提供,另一方面推進大灣區數字經濟發展,助力香港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發言人又稱,《大灣區標準合同》屬於行政措施,並不影響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按《私隱條例》,對條例的遵守情況作出監察及監管,香港個人資料的處理及出境會按自願原則並按照《私隱條例》受規管。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歡迎有關措施,相信跨境數據流動可促進大灣區整體的發展,加速建立「數字灣區」。為幫助香港機構理解《大灣區標準合同》的適用性及相關合約條款,私隱專員公署今日發出了相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