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在憲報刊登《2023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修訂《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及其附屬法例,於下周三(13日)將提交立法會審議。
《條例草案》旨在開闢新途徑以引入合資格的非本地培訓護士,紓緩公營醫療體系和社會福利界護士人手不足的情況。另外,《條例草案》會將持續護理教育訂為所有註冊護士和登記護士從事護士專業的強制要求,以提升護士的專業水平,並會對《條例》進行技術性修訂以確保護士行業的規管機制與時並進。
建議增設引入非本地培訓護士在香港執業的新途徑,包括引入有能力在公營醫療界別和社會福利界別內特定環境工作的非本地培訓護士,以應付服務需求。有限度註冊/登記護士不能過渡至正式註冊/登記。
引入有能力在衞生署和醫院管理局轄下診所和醫院不同臨牀環境工作,並有潛力正式加入本地護士專業的非本地培訓護士。特別註冊/登記護士如全職受僱一定年期,並獲僱主機構確認其在服務期間的表現令人滿意及稱職,便有資格過渡至正式註冊/登記,毋須參加執業考試。
另外,容許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護士在香港進行為期不超過14日的短期學術交流和臨牀示範。暫時註冊/登記護士不能過渡至正式註冊/登記。
醫務衞生局發言人表示,引入非本地培訓醫療專業人員的大前提是無損專業水平。透過有限度註冊/登記或特別註冊/登記來港執業的非本地培訓護士必須持有與認可的本地護士訓練課程大致可比擬的學歷,亦須在當地持有執業護士資格,並具備相關護理或臨牀工作經驗。香港護士管理局會嚴格按照有關條件審批申請,確保申請人符合一定的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