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以及該組織前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涉嫌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早前被裁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成。3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方指出,控方無法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又提到控方在原審階段獲准隱去部分資料,質疑審訊過程不公,案件明天繼續開庭處理。
正因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還押的鄒幸彤,今早由懲交人員押送到庭,從庭上可見,其身形明顯比以往消瘦;至於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鄧岳君及徐漢光,則自行出席聆訊。
今早甫開庭,代表三名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鄒幸彤今日攜同大量文件到庭,冀法庭容許她坐在律師席後排應訊,有關申請獲法官黎婉姫批准。鄒幸彤在律師席安頓後,上訴方隨即開始陳詞。
對於原審裁判官羅德泉認為,警方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便可索取資料,戴啟思指出,按照涉案條文,控方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才能索取資料,並質疑控方缺乏相關證據。
另一方面,在原審階段,控方曾申請「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拒向辯方披露部分涉案材料,獲原審裁判官批准。戴啟思今日在庭上指出,公平審訊非常重要,被告應有權知悉控方的證據,繼而作出挑戰;惟控方拒向被告提供部分重要資料,影響被告抗辯,直言原審過程有欠公平。
此外,羅德泉在審訊期間,亦批准控方證人、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作供時,選擇是否回應涉及PII的提問;戴啟思指出,法官應負責判斷證人是否需要回應提問,質疑裁判官當時的做法有誤。
戴啟思另提到,《港區國安法》並無追溯力,故法例生效前的資料,與《國安法》闡明的國家安全利益無關,質疑當局向支聯會發出的提交資料通知書不合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回應稱,上訴方提出的論點皆是毫無根據。他指出,涉案條文旨在讓當局有效率地行事,認為警方只要相信涉事組織是外國代理人,便可要求該組織提交資料。對於上訴方提出、有關《國安法》追溯力的論點,張卓勤就謂,任何《國安法》生效前出現的事情,只要法例生效後繼續發生,都會受《國安法》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