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間醫學美容診所醫生在社交平台發文提及相關療程療效,被指違反醫療法「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罰款新台幣5萬元,醫生不服上訴,最後交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今日裁定醫療法規定禁止醫生做醫療廣告部分,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立即失效。
憲法法庭指出,醫生提供姓名、診所地址等一般醫療資訊作招徠,對於患者幾乎有利無害,即使所提供者為一般資訊以外的醫療專業知識,鑑於民眾對於專業醫療資訊,每每難以完全了解,由醫生本於其專業提供民眾正確就醫訊息,對於民眾為醫療選擇,亦甚為重要。
台灣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為,醫療法規定限制其他「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的解釋前提下,尚屬合理,但若作為限制醫生不得為醫療廣告依據,缺乏正當性,仍應保障醫生醫療廣告的自由。
衞福部則表示,醫療業務的行為具有公益性質,攸關民眾的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法益,與一般商業行為不同,宣傳醫療業務的廣告不能以一般商業行為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