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提出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會給工作組10個月時間作深入調研,包括為「劏房」居住環境設定最低標準等。社區組織協會建議當局對劏房實施登記制度,新興建劏房必須獲政府相關部門批准及領牌。
社協表示,市民對這措施「又喜又悲」,有機會可以搬離劏房是喜,但亦擔憂安置政策不完善,或令他們無家可歸,最終或衍生類似90年代床位寓所條例政策的問題,租戶住屋環境無改善,最終可能需租住一些價格更貴和非法的居所;並認為先決條件需要配合安置政策及租金管制等配套支援措施,才可以取締劏房。
在訂立「最低標準」方面,社協建議考慮居住面積、居住高度、單位戶數、間隔物料、通風及樓宇管理等9項準則,若其中3項不符合要求,應定為不符合「法定最低住屋標準」。
就租客和業主的執行機制和安置配套,社協建議設6個月整改期,不符合「最低住屋標準」的單位,業主須在6個月內改善,否則不可再出租、租戶有權提早解約、必須提供安置搬遷津貼。
社協又建議,政府應立即做全港劏房登記,其後興建的劏房必須符合「最低住屋標準」;制定分階段消除劣質劏房全面取替劏房的時間表;以及取消《床位寓所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