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涉及《港區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極上訴案件,今早於終審法院裁決,男被告呂世瑜就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判監5年而不獲扣減刑期上訴,法官裁定駁回上訴。
呂世瑜被指於2020年6月至9月期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呂承認為涉案通訊程式Telegram頻道管理人,透過頻道煽動暴力、分裂國家,帖文提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內容,並向示威者出售武器包括胡椒球槍等。
終院處理2項法律爭議議題,包括「情節嚴重」判囚5年以上是否屬強制性。判詞提到國安法第20及21條假定和容許法庭在訂明框架內行使其量刑酌情權,而法庭須先評估和酌情考量案件情節的嚴重性以決定在較高抑或低的量刑級別內判刑,然後才應用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以考慮在適用刑罰幅度內判處何等程度的刑罰。
終院指上訴人主張第21條只標示在情節嚴重案件中判處監禁刑罰的量刑起點幅度,「這主張是站不住腳的」。法庭指根據原文及英文翻譯本的詮釋,上述條文明顯地以强制性的措詞,訂明在指定幅度內不同的適用刑罰。
另一爭議在於國安法指明的3個減刑因素是否已盡列無遺及有否其他減刑因素。判詞提到,國安法第33條以量刑已被初步釐定作前提,故法庭須就有關案件的處罰作初步釐定後,才考慮應用第33條;法庭亦指不能接納該3種減刑因素並非盡列無遺,稱第33條不容許依賴與該條文之目的無關的减刑因素,包括上訴人適時認罪。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5人均屬國安法本地指定法官。不過今早僅得張舉能、李義及林文瀚出庭及宣讀裁決,開庭約1分鐘便即散庭。
身穿毛衣及長袖衫褲出庭的呂世瑜,在聞訊後神情略顯失望,庭上部分旁聽人士亦向他揮手道別。早在2020年9月被捕的呂世瑜,一直還押至去年4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他其後就刑期上訴,一度遭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後來再獲准上訴至終院。早前據其代表律師透露,按原定5年刑期,料呂可於明年1月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