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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9日 時事脈搏 港聞

國安法呂世瑜案終極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終審法院今日(8日)開庭審理首宗涉及《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上訴案件。現年26歲的前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但因罪行被界定屬「情節嚴重」,設最低刑期,不獲全數認罪三分一刑期扣減,判囚5年。法官聽畢雙方陳詞,表示押後擇日裁決。

終院將會處理的兩個法律爭議議題,包括「情節嚴重」判5年以上監禁是否屬強制性,以及《國安法》指明的3個減刑因素,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是否已盡列無遺,如果3個情形無一存在,被界定罪行「情節嚴重」的被告能否基於其他減刑因素,將刑期減至5年以下。

代表呂世瑜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庭上提出假設性問題,他說若有兩個被告,2人干犯罪行均被界定「情節嚴重」,1人認罪,有其他充分求情減刑因素;另1人不認罪兼毫無悔意。2人在設強制性最低5年刑期的情況下,會同被判監5年,這並不正確和不公。法官在判刑時亦會出現困難,無法將認罪、有力的求情理由反映在減刑當中。彭耀鴻認為在《國安法》設刑期分級制原意不是想劃下一條如此明確的界線。他亦不同意,容許透過其他合適的求情理由減刑,會干擾本身判刑的懲罰性。

律政司一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大多依據上訴庭裁決,當中提到《國安法》的處罰機制應優先顧及阻嚇性,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國安法》的立法意圖是劃分設有強制性最低刑期。他強調只有《國安法》指明的3個減刑因素下才可將強制的最低5年刑期下調,形容是一個「出口(doorway)」。法官李義問到在國安法案件判刑時需否考慮更生,周天行同意這也可能是考慮因素。

本案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和香港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組成審判庭審理。換言之,5人均為《國安法》指定法官。無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是次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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