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就有組織對警務處進行的取證行動作出與事實嚴重不符的指控,予以強烈譴責。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昨日(5)持法庭手令採取搜查行動,檢取一件與一宗涉及《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的有關證物。將違反香港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的人或組織繩之於法,是香港特區執法部門應有責任。警方的行動乃彰顯公義。而香港特區執法部門是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就有關的人士或組織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保安局發言人說,必須指出就是次取證工作的有關案件,調查工作一直在進行中,而根據調查發展進行取證以協助推展有關案件,合法合情合理。有關組織企圖混淆視聽,假借藝術自由為名,要求歸還有關證物,並對警務處的合法執法行動作出無理譴責和惡意抹黑,完全是漠視法律、罔顧法治精神的行為。
發言人指出,《香港國安法》第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特區政府會繼續依法處理有關案件。有關組織必須立即停止不符事實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