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傅小東受賄一案。被告人傅小東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人民幣‧下同),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20年底,被告人傅小東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寧夏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機關委員會常務副書記,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便利或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多家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審批、人事任用提拔、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22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432.6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