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男女被控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外參與暴動,其中10人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4年4個月,另一名案發時17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表示,暴動罪是十分嚴重,即使辯方稱各被告不是積極參與暴動,但必然是共同行事,加上不能忽視隨身物品,例如身穿深色衣物、戴上口罩或防毒面罩,令他們更加放膽及放肆。暴動發生於特別日子及主要交通幹道,令車輛需要改道而行,這些自私的行徑為市民帶來不便,擔心人身安全。
法官又指出,當日街上行人甚多,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可帶動其他人參與暴動,為行人帶來風險,有示威者拾起警方的催淚彈投擲,同時手持索帶堵塞馬路,法庭認為事件是嚴重、規模大及具殺傷力的暴動,明顯是針對警方而來,嚴重之處為挑戰警方權威,最終沒有造成人命傷亡,實屬僥倖。
法官表示,就暴動罪,法庭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需要顧及集體性,以4年7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各被告曾參與義工等建設性活動,酌情扣減3個月。至於案發時年僅17歲的被告,專家報告顯示他已汲取教訓,相信判處入教導所可以收阻嚇及更生作用,並培養守法意識。
控罪指,民陣2019年申請國慶遊行及集會被拒,有人在多區發起集會,在彌敦道有人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12人當場被捕。其中11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1人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