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涉及2019年在深水埗警署外參與暴動,1人承認控罪,其餘4人經審訊後罪成。其中3人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年10個月至2年8個月不等,另2人判入教導所。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表示,同意案件規模不大,示威者叫囂及罵警員,沒有使用汽油彈或縱火,亦無人堵路,警方毋須施放催淚彈驅散。除了有警員眼睛被雷射筆照射而感到不適外,沒有人命及財產損毀,對市民滋擾也不算嚴重,較同類案件輕微。但示威者的行為直接針對警署及警員,是挑戰法治社會最前線,因此判刑須具阻嚇及懲罰性。
法官又指,3名被告攜帶裝備,反映他們有預謀參與,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在候審期間仍努力進修或工作,酌情減刑。其中2人判囚2年8個月,另1人審前認罪,判囚1年10個月。其餘2名案發時分別15歲及17歲的被告,判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