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調查貪污,揭發一名時任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未獲授權而將零食交給8名囚犯,被告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認罪判刑,被判處罰款3000元。
被告為56歲的李文傑,承認3項向囚犯供應未經授權的物品,違反《監獄條例》第19條。
案發時被告駐守大欖懲教所。他於6月1日獲派擔任一個飯堂的主管,負責在用膳時間監督囚犯。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當日未獲授權而先後3次將5包朱古力夾心曲奇及6條香腸放在辨公枱上或櫃桶內,讓8名大欖懲教所囚犯取走零食享用。該兩款零食並非可供囚犯購買或享用的小賣物品。換言而之,如非被告提供,該8名囚犯在囚期間不會享有該兩款零食。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判刑時指,被告干犯罪行性質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已離職,無機會重犯該及有悔意,故判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