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下稱「612基金」)5名信託人及秘書,被票控沒為基金作社團註冊,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重申,法例就「社團」所下定義模糊;惟法庭不應以控方早前引用的案例所訂下原則「填補(法例)空隙」,直言此做法「逾越界線(trespass a line)」。另外,何質疑,涉案條例與其希望達到的正當目的,並無合理關聯。
本案被告包括「612基金」信託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嶺大前副教授許寶強和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以及基金秘書施城威。就控方引用案例指,涉案法例就「社團」所下定義,可有一定模糊程度,不能過分生硬。何沛謙陳詞指,控方引用案例詮釋法例,本身已是「錯配」,並重申現行法例「社團」定義「明顯過於不精確(excessively imprecise)」。
對於控方早前引用上訴庭一宗有關銀會是否社團的案件(下稱「銀會案」),指法庭可參考該案就「社團」訂下的指標詮釋涉案條文。何沛謙說,本案重點並非套用哪些指標詮釋,使涉案法例更為明確,強調法庭不應「填補(法例)空隙」,指有關做法會「逾越界線(trespass a line)」。何認為,法庭討論有關指標的議題時,應先釐清涉案法例立法原意;但涉案法例連「依法規定(perscribed by law)」的測試也未能通過。
另外,就控方指本案條例與維護國家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等「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有合理關聯,何沛謙質疑涉案條例涵蓋範圍過廣,未能滿足案例訂下有關合理關聯的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