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下稱「612基金」)5名信託人及秘書,被票控沒為基金作社團註冊,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由辯方作結案陳詞。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質疑,辯方早前引用、有關社團定義的一宗上訴庭案判決時,《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仍未制定,認為現今「社團」定義應比以往更精確,質疑該例過時。彭又說,612基金沒有徵收會費,亦沒舉行年度大會等,重申信託並不等同社團。
本案被告包括「612基金」信託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嶺大前副教授許寶強和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以及基金秘書施城威。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上周三(26日)作結案陳詞時,引用上訴庭一宗有關銀會是否社團的案件(下稱「銀會案」),指「社團」定義的指標,包括有關組織成員是否有共同目的等。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早代表陳日君,以及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作結案陳詞時指,「銀會案」是50年前的案例;而多年過去,《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已制定,認為現今「社團」定義應比以往更精確,並符合相稱性原則,直言「銀會案」並非「好的法例(good law)」。
彭耀鴻續引用多宗案例,指曾有法官對「銀會案」訂下指標;惟控方並未處理有關評論,以及《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制定後,「銀會案」是否仍適用等議題。彭耀鴻認為,應以「同類原則」詮釋涉案條文中「社團」定義。
另外,彭耀鴻指出,一個社團的基礎元素,是成員之間擁有「相互權利和義務(mut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認為若信託人只負責管理基金,不代表他們之間擁有相互權利和義務,並強調信託人對612基金款項沒有實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無權私自挪用有關款項。彭又提到,612基金沒有徵收會費,亦沒舉行年度大會等,重申信託並不等同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