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22年10月24日 時事脈搏 港聞

理大生國安法刑期上訴 押後裁決

理大學生呂世瑜早前承認《港區國安法》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時法官認為罪行條文列明情節嚴重者判監5年以上,因此呂世瑜不獲全數認罪扣減,判監5年。正在服刑的呂世瑜就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批出上訴許可並押後裁決,將在3個月內頒布判詞結果。

呂世瑜一方重申,認為相關條文所指的5年以上刑期是判刑的量刑起點,又以案例指出容許法官行使司法酌情權為司法通常做法。呂世瑜一方不認為只有《國安法》第33條提及在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3種情況,才是在《國安法》下罪行的唯一減刑條件,反而以上3種情況只是「更有力的求情因素」,讓被告得到減刑,甚至免除處罰。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5年是強制的最低刑期,單從條文的理解,「處5年以上」的「處」應理解為判處的「最終刑期」,而且相關條文亦無列明5年為量刑起點或僅是基準。而英文版本條文為「shall be sentenced」,與同設最低刑期、罪成判囚終身的謀殺罪條文「shall be imprisoned for life」一樣。只有在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3種情況下,才可以將判刑減至本身條文「最低刑期」以下。

律政司一方呈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主編的《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供法庭參考,惹來3名法官質疑。首席法官潘兆初指,香港採用普通法,內地法律不能直接引用。

潘兆初表示,呂世瑜案的判刑帶出應如何理解《國安法》第21及33條的重要議題。上訴庭批出上訴許可,並將在3個月內頒下判詞。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