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接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陳兆愷及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任期,分別由10月21日起及12月18日起延續3年。
非常任法官任期為3年,而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1次或1次以上,每次續期為3年。
行政長官接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陳兆愷及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任期,分別由10月21日起及12月18日起延續3年。
非常任法官任期為3年,而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1次或1次以上,每次續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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