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平安夜尖沙咀海港城爆發警民衝突,一名男學生被捕時極力掙扎,導致兩名警員分別被撞破額頭及拗斷手指,被控3項抗拒警員正當執行職務罪罪成判囚6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須即時服刑。
現年23歲的上訴人勞俊昇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3樓拒抗警長A、警署警長B及警長C。
上訴庭判詞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包括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鎖上手銬前,已知道對方警員身份、警員使用過分武力等,無一成立。
上訴庭指裁判官對上訴人證供的分析和誠信的決定,並無任何剛愎武斷、有悖情理或錯誤引述證據,認為裁判官判處監禁是恰當,3罪個別及整體刑罰亦非明顯過重,故駁回全部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