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泛民初選案仍遭還押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3次在記者會向公眾披露元朗7.21襲擊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政公署調查的消息及游的身份資料,林否認3罪,經審訊後今被裁定3罪罪名成立。
裁判官葉啟亮表示,考慮到辯方求情及整個案情,以及被告人親自陳詞,認為被告在警戒下仍選擇披露有關資料,無理由以社服令、罰款等方式處理,亦無減刑理由,最終判林卓廷即時入獄4個月。
葉官又指出,同意《防止賄賂條例》訂立原意,是為了避免走漏風聲,讓受調查人知悉而破壞調查進度,而被告向公眾交代游乃強被調查,會令受調查人有所警惕,被告雖未有披露受限內容,但仍會影響調查,加上被告披露有關資料亦無助防止破壞公眾安全、秩序或利益,因此不接納辯方合理辯解。林卓廷隨即提出上訴,獲准以5000元現金,不得離港等條件保釋,不過他因有其他案件須繼續還押。
林卓廷在陳情中指服務香港是他畢生的光榮,721當日深知元朗的狀況凶險,但作為民意代表,即使手無寸鐵都決定進元朗保護市民,「因為良知告訴我,背棄市民係一生嘅恥辱」。他說如今已因多宗罪還押近一年,但他願意為他的故鄉元朗及香港付上自由,「無悔721,無悔踏上民主之路,但願他日面對上主審判亦無愧無悔」。
林卓廷陳詞後旁聽席傳來一片掌聲及歡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