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拒絕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梁錦威等4名常委被控《港區國安法》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梁錦威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形容「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署理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判其入獄3個月,其中2個月與集會案刑期分期執行。
羅官指出,本案為新法例下的首例,無案例可參考,但認為本案與一般情況「大大不同」,警方後來在支聯會會址搜到部分要求的資料,顯示支聯會有保存相關資料,並沒有流失。從案情可見屬有組織地故意拒絕提交資料,因此監禁是恰當判刑。
被告依次為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及徐漢光,被控於今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人士,已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附表所送達的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規定。5人早前表明不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