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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7日 時事脈搏 港聞

鄭若驊:終院判決指出「參與」意思廣闊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發表網誌,回應終審法院一份涉及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判決。她表示,判詞清楚列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因此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訊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在現場協助及教唆,或即使不在現場亦因慫使和促致,而承擔法律責任。

鄭若驊指,終院的判決指出「參與」的意思廣闊,包含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的行為。作出有關行為的人有機會要負上作為主犯或協助和教唆者的刑責。被告若作出受禁行為,或作出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的受禁行為,可被視為「參與」。法律亦無規定控方必須證明任何額外共同目的,作出檢控。參與的意圖已經意味着被告意識到其他參與者的相關被禁止行為。

此外,鄭若驊表示,判詞舉出了一個例子,假若有一班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如果他們繼續進行計劃,而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暴徒將面對更嚴重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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