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通過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確保履行《港區國安法》,「防止及制止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新法例周五刊憲,9月1日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最高監禁3年、或罰款100萬元。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草案建議明文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提供明確法定依據讓檢查員就電影作出決定時,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並會賦權政務司司長,可以針對不利國家安全而又已上映的電影,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已經發出的准許證。
若審核當局認為電影上映可能不利國家安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延長檢查員就一部影片作出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28天,讓檢查員有足夠時間處理涉及國家安全考慮的個案,以徵詢有關部門和律政司意見。
有關審核委員會可審核監督或檢查員電影檢查決定的條文,將不適用於以國家安全理由所作的決定,同時列明檢查員可要求影片加入用以提醒觀眾或其家長的指明告示,減輕影片可能潛在的不良影響。
此外,當局亦會賦予監督權力,要求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持有人提供關於其影片的上映的資料,以及賦權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強督察採取執法行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