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放棄履行擴大《防止賄賂條例》第3和第8條規管範圍至行政長官的承諾,是因為上任4年來,作為特區官員,對一國兩制、憲法、《基本法》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有更深刻認識及了解,行政長官要向中央政府及特區負責,是唯一有雙重效忠及雙重問責身份的人,如果受在公眾問責方面受本地法律過度地受限,會直接影響特首的憲制功能。
林鄭月娥稱,這不等如「無皇管」,中央管中央官員有監察與審核機制,行政長官如果有貪污及不清廉行為,中央一定看在眼內,國家主席習近平亦指打貪不手軟;如果行政長官犯下殺人等嚴重罪行,亦會受法律懲治。
林鄭月娥又表示,目前有大量有關維護國安的法例修定工作要做。
對於多名區議員辭職,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要求政府交代區議員宣誓傳聞及追討薪津事宜。林鄭月娥指,目前不能澄清,因相關事宜研究中,以確保宣誓有新要求下,過程中落實宣誓後果的法律基礎穩委。她相信,區議員是認為本身行為與負面清單吻合才辭職,與擔心金錢損失無關。
對於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昨日就管治者提出多項條件,林鄭月娥被問到是否做到時指,不會自我評價,她每日都是按有關原則做事,但有時會力不從心,如社會認為她有部分是做不到會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