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媒「娛賓」一名女記者採訪期間,被指在洗衣街的女公廁內拒捕罪成,判監禁4星期,緩刑24個月。不過,裁判官發現出錯後致歉,並將案件押後至7月17日再判。
一直協助女記者的民主黨荃灣區議員易承聰表示,對判決結果感到十分失望,事主當時只是進行採訪工作,盡力履行職責而並非故意抗拒警員執行職務。而法庭對警員作供時前言不對後語,理解為「在事件發生後一段時間後記得不太清楚」,並認為個案要點並沒有記錄在記事簿並非蓄意造成隱瞞,因此傾向採納警方證供,最終判事主罪成,感到相當遺憾。
易承聰指出,警方在庭上多次意圖將事主醜化成窮凶極惡的人物,以「身型健碩」、「頑強反抗」形容事主,以合理化警方使用不合比例的過份武力。他說,事件發生後,對事主構成嚴重心理創傷,每次經過旺角都會回憶起當時情況,亦造成失眠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