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網民多區發起「大三罷」,一名15歲男生上學途中遭警截查,被搜出索帶、頭盔等物,被控「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黃士翔裁決時表示,男生背囊內無書本無紙張,加上他所攜帶的頭盔、護目鏡等物無疑與示威相關,他當日並非回校上課,而是可能準備參與「大三罷」行動,但考慮到綑綁鐵欄不會影響鐵欄本身的價值或用途,不肯定構成實際損壞財產,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又指出,聆訊時一度考慮根據《裁判官條例》將本案控罪修訂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罪」,但因索帶的綑綁不會傷害人身,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