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10尖沙咀發生衝突,一名金融女經理涉嫌用鐳射筆照警員眼睛,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3個月,她早前就定罪及刑罰作出上訴,李運騰法官今駁回其定罪上訴,批准其刑期上訴,把監禁3個月減至7個星期。
李官指考慮所有證據及上訴理由後,同意裁判官就事實和定罪的裁決,故裁定郭的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
就刑期上訴方面,李官指警員被照射極短時間,沒有受傷,參考區諾軒以大聲公襲警被判囚9星期案例,認為本案判監3個月屬過於嚴峻,改判監7周較為合適。
28歲上訴人郭麗芬,報稱任職機艙服務員,及後她轉職金融經理,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和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