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人士古思堯涉嫌於前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首天參與遊行,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同案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已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違反《禁蒙面法》,二人將在下午4時判刑。
控罪指出,前年10月5日古思堯在銅鑼灣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涉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身患第四期直腸癌的古思堯自辯時,承認有做過案情所指的行為,但拒絕承認控罪,裁判官鄧少雄指在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他罪名成立。
古思堯上周三就侮辱國旗罪刑滿出獄的,他自辯時強調參與社運30幾年,面臨第11次坐監,並揚言今次不會是最後一次坐監,下次會故意違反《國安法》,並着法庭不要可憐及同情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