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不在犯案現場人士同樣可以入罪。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電台節目表示,引用「共同犯罪」原則須證明相關人士與其他違法人士有共同目的,亦要證明在某一程度上有參與犯罪。
湯家驊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及參與行為,要由法官根據案情去釐定,如屬於「主要元素」有機會干犯暴動罪,但只是留在家中表示認同現場人士行為,並不屬於共同目的,而在現場的急救員亦極大可能被裁定沒有犯罪意圖。
湯家驊強調相關法律原則一直存在,只是有法官錯誤引用,因此不會增加影響,他又認為絕對不會出現濫告,一切視乎法律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