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早先後拘捕或預約拘捕多名民主派人士,包括現任及前立法會議員,指他們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發表聲明強烈譴責特區政府濫捕,打壓立法會議員及市民的抗爭權利。
聲明稱,有關條例的原意為保護立法會議員,現在反過來被政府濫用,相當荒謬,促請當局立即無條件釋放所有民主派人士。
上年度立法會內會多次開會未能選出新任主席,議會多項工作未能進行。5月8日民建聯李慧琼以原主席身份,提早進入會議室坐上主席台,直至下午主持會議。民主派議員質疑她越權主持會議,與其他建制派議員發生推撞,場面混亂,多名議員被逐出會議室。
根據《特權法》第17C條,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干犯「藐視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元。根據第19條,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干犯「干預立法會人員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基本法》第79條列明,議員如果被判監1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職務的議案,有關議員將喪失議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