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在網誌表示,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中的「傳媒代表」定義,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亦無損新聞自由,記者將一如既往可以在公眾地方自由採訪。
張建宗稱,修訂目的是讓警隊前線人員更容易清楚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避免一些假借新聞採訪為由的人,魚目混珠混入人群,刻意阻礙警方行動,增添執法困難。同時,亦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讓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採訪。
他指出,警方採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已登記傳媒機構,來識別傳媒代表,系統登記的傳媒有206個,包括本港和國際傳媒,當中純網媒就有超過30間,涵蓋面相當廣泛。
他強調,《基本法》第27條明確保障香港新聞自由,特區政府一直非常重視香港的新聞自由,這不單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也是作為國際大都會的重大優勢。他重申,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受到《基本法》充分保障,不會改變,今次修訂無損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