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網誌表示,近日不少人談及「三權分立」等話題,如果從特區憲制角度正確理解政治體制,必然明白本港的架構屬行政主導,不應只著眼於一個概念的表面稱謂,要從實質上了解,避免不必要的爭拗。
鄭若驊指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度,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根據《基本法》在行政主導下各司其職、相輔相成。
她又說,根據《基本法》第43條及第60條,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也同時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作為雙首長,必須按《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責。《基本法》第48條清晰指出行政長官的職權是領導香港特區政府、簽署法案、決定政府政策等,正展現特區架構是以行政為主導。
鄭若驊稱,在《基本法》下,特區政府負責制定政策、提出法案及編制財政預算,有需要時交由立法會制定法律;至於由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就必須得到行政長官書面同意,反映提出法案的主導權在於行政機關。她又指,《基本法》保障司法獨立,行政機關在政治體制中雖然享有較大的決策制定權,但必須遵守法律,決定亦可以受到司法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