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向兩間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早前被裁定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被判12個月感化令,這是首宗因違反《條例》而被判感化令的個案。
涉案的被告曾於2013年1月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並獲批提早提取強積金。被告其後於2017年7月,再以同一理由,向另外兩間強積金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積金局經調查後,發現被告在有關的「法定聲明」文件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將個案轉介警方及律政司提出刑事檢控,被告最終被法庭裁定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根據《條例》規定,強積金計劃成員可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但成員一生只可以此理由提出一次申請。任何人士如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出虛假聲明,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