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13人昨日被捕,涉嫌去年7.21元朗站事件中參與暴動。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他個人認為,兩幫人對打,一般很少以暴動罪控告,是控以集體毆鬥,律政司提出檢控時,應該是根據入罪的容易程度決定控罪。
他指出,如果非法集結中有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本身未必非法,但如果有少數人做破壞社會安寧的事,那些人就轉為非法集結。如果有證據顯示,有些人離開少數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地方,證供上他們就不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熊運信認為,最重要視乎某人在現場做什麼事,他理解是如果有人逗留在暴動地方,看到周圍有人放火或打人,什麼都不做而留在現場,可能會鼓勵到參與暴動的人繼續做非法行為;但不是身處暴動就一定犯法,例如記者在現場採訪。至於有沒有其他職業可作抗辯理由,例如是到場調解,熊運信指出,任何理由都要由法庭衡量是否足夠及真確。